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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学院党委工作条例
编辑:201110038 作者: 发布日期:2015/05/06 点击量:

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学院党委工作条例(试行)

广外党〔2009〕34号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,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,是所在学院的政治核心,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参与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,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本单位的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。

第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促进学院科学发展。

第四条 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

第五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接受学院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。

第二章 组织设置

第六条 党员数量l00人以上的学院,经学校党委批准,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。学院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,原则上设专职书记、副书记各1人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、宣传、统战、纪检、保卫、青年等委员(可以兼任)。委员出现缺员时,应及时补齐。

第七条 学院党委应成为政治坚定、思想解放、求真务实、团结合作、开拓创新、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;应由党性强、作风正派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、勤政廉洁、并有奉献精神,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委员组成。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应由具备较高政治理论素养,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,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,密切联系群众,敢于坚持原则,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懂得教学、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。

第八条 学院党委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学校党委同意,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。

第九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选出的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及委员须报学校党委批准。根据工作需要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亦可由学校党委任命。选任书记、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,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。

第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,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学院党的委员会。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在不影响党务工作的前提下,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兼任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,但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设立办公室(与行政办公室合署为学院办公室),根据编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。

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学院党委设立党校分校。党校分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。

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学院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,设置党的基层支部。学院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形式调整时,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

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团结和带领全体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,推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。

第十五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,交换意见,取得共识。教育动员党员和群众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,发现问题,及时帮助解决。

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,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。

第十六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
(一)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。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,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。党委委员应带头学好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。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。

(二)加强党员教育工作。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,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,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,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理想信念教育。教育党员按照《党章》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正确行使党员权利,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改革、发展和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
(三)严格党员管理工作。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,积极开展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;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;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,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以及遵守党纪、国法和政纪的情况,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,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,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,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内统计工作。

(四)积极、主动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,经常检查、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,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。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手续,保证新党员的质量。经学校党委授权的学院党委,负责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审批工作,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。

(五)加强党的作风建设。注意深入群众,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情况,倾听群众的呼声,畅通民主渠道,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。学院党委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、实事求是的精神,反对弄虚作假。教育党员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,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。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,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

(六)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。经常检查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完成布置工作的情况。根据教工、本科生、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,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做好工作,开展各项活动。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,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、要求和问题,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、教育、选拔工作。

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。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、党纪教育,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教育党员和群众严格遵纪守法,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,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,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。

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(一)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,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,营造和谐的学院氛围,形成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。

(二)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、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,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,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。

(三)坚持实事求是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,围绕学校及本单位中心工作,结合形势任务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,采取多种方式,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,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,真正做到“教书育人”、“管理育人”、“服务育人”。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,针对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,坚持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首位,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,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。

(四)关心师生员工,加强调查研究。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情况,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,努力为群众办实事,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,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。

第十九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
(一)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荐、选拔干部。

(二)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,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和考察等工作;本单位行政管理干部的选聘工作,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与学院行政负责人充分沟通,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,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审批。

(三)参与讨论本单位教职员工在出国、晋升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的相关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。

(四)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。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政治责任感、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,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。要结合“创先争优”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,对干部进行考核。

第二十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。学院党委要支持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。充分发挥学院工会和教代会作用,推进党务、院务公开,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。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,经常地、及时地通过它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,支持它们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战工作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、政策,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情况;会同行政领导,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。

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

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。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,必须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,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。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,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。

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。

(一)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。院长、副院长,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,必要时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。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商定,按照会议内容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。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(二)学院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:学院改革与发展目标、计划和措施;学科建设,专业设置;师资培训和引进;干部任用建议;人事变动、考核和奖惩;学生教育和管理;学期工作计划;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等。

(三)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方可召开;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对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,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。

(四)在决策学院重大事项前,学院党委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,学院党委要发动党员,团结教职工,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。

(五)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、规范化。通常每周或两周召开1次会议,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。学院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,传达党的方针、政策,报告学校及本单位党的工作。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课,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。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,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,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。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1次。

第二十六条 学习制度。学院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。要结合工作实际,学习政治理论、高校管理、教育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,以提高党委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。坚持群众路线,深入调查研究,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、党员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不断改进工作。党委委员要分工联系学科带头人、中青年学术骨干、党外人士、青年学生等。

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。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,总结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的执行情况,交流思想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党委委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,还必须参加学院党委的民主生活会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党委、学院党总支部、学院直属党支部。学校机关、科研、教辅、后勤、离退休、独立学院等单位的党委、党总支部、直属党支部,结合本单位实际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
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02年9月27日下发的《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总支部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支部工作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   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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